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本站 2022-04-24
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位于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82号,行政上隶属于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占地面积8015.77m2。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20°56′53.00″至120°56′57.82″,北纬28°7′4.13″至28°7′8.06″。现该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R21),因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调查该地块。
2018年2月,乐清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乐成、城东街道公办幼儿园建设相关问题协调会议》,会议上通过了将原乐清市氮肥厂拆后地块中的12亩土地无偿转给乐成一幼(现更名为乐清市实验幼儿园)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地块原为乐清市氮肥厂地块的一部分,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第二条“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和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要求,对变更土地使用权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疑似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为保障规划后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的用地安全,乐清市实验幼儿园委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于2021年11月-2022年1月对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工作。我单位在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走访和环境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原乐清市氮肥厂地块(市实验幼儿园西岑园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因地块规划时间早于土壤法生效时间,项目组入场时,地块内幼儿园的构筑物均已建设完毕,在此背景下对项目地块布设了6个土壤检测点和3个地下水检测井,共送检土壤样品27个,地下水样品4个。现场利用快速检测仪器测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及土层性质变化作为样品送检的依据;土样实验室检测指标主要为pH、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氨氮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GB36600-2018)45项指标等共49项指标。地下水样实验室检测指标主要为pH、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GB36600-2018)45项指标等共50项指标。本项目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地块初步环境调查结果显示:
1、土壤检测结果:
土壤pH值范围为5.30~9.79。土壤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外检出了15项指标,为重金属7项(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2项(1,2-二氯乙烷、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3项(苯并[a]蒽、苯并[a]芘、䓛)、其他指标3项(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氨氮)存在检出情况,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土壤平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为100%,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2、地下水检测结果:
项目地块范围内地下水样品检测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pH、石油烃(C10-C40)、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共50项指标。地下水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外,检出指标有13项,其中重金属6项(砷、铜、铅、镍、汞、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4项(1,2-二氯乙烷、顺-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半挥发性有机物1项(萘)及其他指标2项(石油烃(C10-C40)、氰化物)。地下水平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为100%,符合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分类指标,常规指标氨氮和高锰酸指数达到Ⅴ类水标准,因此场地内地下水符合Ⅴ类地下水质量标准。项目用地按规划为住宅用地(R21),不涉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虽然地下水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常规指标超过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Ⅳ类限值标准,但考虑为一般化学指标,且地块地下水不开发不利用,不存在致癌风险,健康风险在人体可接受范围内,后续可不作关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该区域地下水不开发饮用的前提下,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住宅用地(R21)建设的要求。
场地所有土壤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场地内无土壤关注污染物。项目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不涉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虽地下水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两项常规指标超过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Ⅳ类限值标准,但考虑为一般化学指标,毒性较低,地块地下水不开发不利用,对其不作关注。因此本调查报告认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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