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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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西北片C23、C24、C33-1地块

  作者:    来源:本站    2022-01-13    

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西北片C23C24C33-1地块位于温州市平阳县水头村江山西路南侧,玉龙中路东侧,行政上隶属于平阳县水头镇章岙村本次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范围包括C23C24C33-1地块和彼此连接的区域,共占地面积34518.7m2,其中C23地块占地面积6641m2C24地块占地面积8780m2C33-1地块占地面积14975m2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20°18′13.44″120°18′23.76,北纬27°37′55.29″27°38′1.39″地块内约有占地面积4600m2区域属于原平阳县绿彩皮革厂,其余区域为农用地及居住用地。现该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因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调查该地块。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五十九条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同时为保障规划后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西北片C23C24C33-1地块的用地安全,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第二条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为了确定本项目地是否为污染地块,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于20213-20216月对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西北片C23C24C33-1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我单位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走访和环境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地块布设了14个土壤检测点和8个地下水检测井(含场地外的背景对照点),共送检土壤样品46个,地下水样品10个。现场利用快速检测仪器测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及土层性质变化作为样品送检的依据;土样和地下水样实验室检测指标主要为pH、石油烃(C10-C40、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GB36600-201845项指标等共50项指标。本项目S1-S3土壤样品检测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其余本项目的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检测委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测试中心部门进行。地块初步环境调查结果显示:

1、土壤检测结果:

土壤pH值范围为5.02-7.98。土壤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外检出了13项指标,为重金属8项(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铬)、挥发性有机物4项(二氯甲烷、甲苯、氯仿、1,2-二氯乙烷)、其他指标(石油烃(C10-C40))1;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类用地的筛选值。土壤平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为99.3%,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2、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下水pH值范围为6.13-7.48地下水检测结果分析,除常规指标pH外,检出指标有8项,其中重金属7项(砷、铜、铅、镍汞、镉、铬,其他指标1项(石油烃(C10-C40。通过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分类指标,地块内铅指标均达到类水标准,因此场地内地下水质量划为类地下水。地下水平行样分析测试合格率为100%,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场地所有土壤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类用地的筛选值,场地内无土壤关注污染物,项目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地下水符合后续的用地规划需求,因此本调查报告认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该地块可直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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