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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微学堂|第三十一课 涉密人员在岗管理(三)

  作者:温州保密    来源:本站    2021-03-09    

出国(境)管理

 

出国(境)权,即个人自由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是现代国家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限制出国(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采取阻止离境的行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为维护国家、社会、他人及其他利益,可以对某些公民的出国(境)权作出必要限制

 

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

 

对涉密人员出国(境)进行限制,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国家安全和利益。限制出国(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对出国(境)审查环节进行限制,二是对签证签发环节进行限制。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从源头防范,大部分国家都在护照签发环节进行管控,较少在口岸检查环节限制出国(境)等情形

保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其中,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此,涉密人员因私、因公出国(境)均要进行审批,必要时可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意见,这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

 

涉密人员出国(境)教育提醒

 

教育提醒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前谈话,这是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的具体体现,也是预防出国(境)期间发生泄密事件的有效手段。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有关机关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前教育提醒谈话,并进行安全、保密、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谈话内容可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的有关规定,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保密教育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教育的形式。谈话要在出国(境)前完成,并于涉密人员回国后1周之内完成回访,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

原载于《保密工作》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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