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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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知识问答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5-12-07    

 

保密工作知识问答

 

问:涉密人员出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由于涉密人员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对其出境管理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1)严格实行出境审批制度。涉密人员因公出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不予批准。

2)严格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审批程序。确因工作需要,且目的地不同外交信使,携带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3)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问:涉密人员投寄稿件、发表著作应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向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音像资料,发表文章、著作,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涉密人员的权益保密有些规定?

答:保密法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的全力,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岗位津贴的权利。

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系和爱护。

问:何谓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答: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如机关、单位的保密室、档案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

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属于法定义务,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如下原则:

1)分级确定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机关、单位确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机关、单位确定,报所在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和省级以下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从严掌握,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2)最小化原则。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机关、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制作、存放、保管涉密载体的最小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技术防护有哪些要求?

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技术防护设备,提高防护水平;对使用的信息设备,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特别是进口设备和产品,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带入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摘自《浙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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