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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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勘系统和温州市违法违纪案件选编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2-09-25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全国地勘系统和温州市

违法违纪案件选编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纪委编印

0一二年八月

 

 

 

 

写在前面的话

 

 

清廉自律是从业之本。省局、大队党委始终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一手抓地勘经济转型发展,一手抓反腐倡廉工作,通过切实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经济健康发展、队伍和谐稳定。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预防是根本、宣传是基础、教育是手段,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方能增强廉洁意识,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市场竞争的开放性、求利性以及无序性等因素的存在,容易诱发拜金主义、滋生小团体主义、引发违法乱纪行为等。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地勘单位生产经营者而言,面对的诱惑和陷阱很多,需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从业意识,始终保持警醒状态,保护好自己,做到奉公守法,洁身自好

本册选编对近十年来全国地勘系统以及温州市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例进行梳理甄选,选择较为典型的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选择本系统和所在地区案例,可以更贴近工作实际,感受更深,更具针对性和说服力。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以案为鉴,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和前途账,真正做到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全国地勘系统

地勘局长难以回头的“揽钱路”

2012-06-12  来源:检察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局长杨有明,从一个曾经偷吃坟墓祭祀供品的小孩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从一个总工程师被提升为副厅级领导干部。按说他应该好好工作,回报党多年的培养教育,没想到他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下。只要有人求他办事,他都要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对方不主动给,他就张嘴索要,显露出这个贪官赤裸裸的权力观——权钱交换。

  5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局长杨有明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有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听到判决后,杨有明表示不上诉。其同案人王新民,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新民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杨有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288.9万元、受贿546万元。

收购房产给自己捞了一把

  王新民曾任海南省三亚楼兰酒店管理公司、三亚蓝色·博格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也是三亚润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这三个公司的主要出资方都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勘局”),王新民在杨有明的“推荐”下,受该局委托对上述几个公司进行管理和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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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7月,王新民打电话告诉杨有明:山西一家公司在三亚有一个产权式酒店,名叫临海大厦。该公司委托润龙房产公司承销大厦的房屋。但到了付款期,润龙房产公司却拿不出钱。杨有明觉得这是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他当即告诉王新民不要放过这个机会,让三亚蓝色·博格达实业有限公司出面给润龙房产公司融资。

  之后,杨有明先后从自治区地勘局账上给三亚蓝色·博格达实业有限公司汇款1200余万元,要求王新民以其个人名义,占有润龙房产公司70%的股权并用于抵押。润龙房产公司继续销售临海大厦的房产,但由于种种原因,销售业绩仍然不理想。三亚蓝色·博格达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及利息。

  因此,王新民向杨有明建议:“既然润龙房产公司没有钱还我们,不如把润龙房产公司的股权全部买过来。”身为局长的杨有明,没有和自治区地勘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擅自拍板,委托王新民收购润龙房产公司30%的股权和剩余的房产。资金严重紧缺的润龙房产公司同意了王新民提出的方案。经双方协商,总收购价被确定为770万元。

  20085月,杨有明专程到三亚,听了王新民有关收购润龙房产公司情况的汇报,还审查了临海大厦剩余房产的账目清单。杨有明问王新民:“把临海大厦的房产收购下来,能有多少利润?”

  王新民说:“我粗算了一下,可能有1300万元吧。”

  杨有明说:“我俩把这些利润分掉吧,一人650万元,大家也不能白忙活。”

  接着,王新民陪杨有明到临海大厦参观了一遍。之后,杨有明赤裸裸地说:“你把13楼和14楼的9套房子留给我,剩余的房子全部卖掉。你再给我350万元,剩余的钱都归你。”

  杨有明从三亚返回乌鲁木齐后,安排自治区地勘局下属的云龙矿业公司把临海大厦的房产买下来。该公司经理按照杨有明的指示,到三亚与王新民签订了委托收购协议,协议中划定的资产不包括杨有明与王新民共同隐匿的41套房产,这41套房产总价值1288余万元。

  王新民将杨有明指定的9套房子的买卖合同寄给杨有明后,杨有明分别落在其前妻等5人的名下。后来,杨有明又委托王新民将其前妻等3人名下的6套房子卖掉。王新民按照杨有明的指示办妥后,把220万元售房款分别汇到这3个人的账户上。之后,杨有明又让云龙矿业公司以65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他和王新民隐匿的1520套房子。

  随后,按照当初与杨有明的“约定”,王新民又给杨有明汇去了350万元。

索要好处费狮子大开口

  甘肃省某集团公司在新疆搞矿产开发项目,在杨有明的精心安排和大力协调下,自治区地勘局下属701地质队在技术上给予了很大支持。2005年,自治区地勘局下属地质研究所获得了托里县呼的合铜矿探矿权。在寻找合作伙伴时,杨有明指示研究所一位总工程师,让甘肃省某集团公司参与洽谈,双方最终达成合作协议。

  同年,杨有明代表自治区地勘局将该局在吉尔吉斯斯坦铁岭铁矿的30%矿权转让给甘肃省某集团公司。杨有明还给自治区地勘局下属的地质勘查院领导打招呼,让勘查院与甘肃省某集团公司进行合作。按甘肃省某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话说,有的矿产项目如果没有自治区地勘局的技术保障,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独立完成。由此可见,杨有明为甘肃省某集团公司在新疆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200711月,甘肃省某集团公司新疆克州亚星矿产资源集团公司负责人田某告诉杨有明,该公司拥有阿克陶星源矿业公司20%的股权,准备转让出去。杨有明说:“我儿子正好没什么事做,你就把20%的股权送给我,让我儿子做吧。”

  田某说:“这事我做不了主,要给老总汇报后再给你答复。”甘肃省某集团公司总经理考虑到公司还要在新疆做矿产业务,离不开杨有明的帮助和支持,于是同意把这20%的股权送给杨有明,也算是一种感谢。

  田某把这个消息告诉杨有明几天后,杨有明的儿子从乌鲁木齐坐飞机到喀什,找田某办理转让的事。经双方协商,克州亚星矿产资源集团公司以160万元的价格,将阿克陶星源矿业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了杨有明儿子的新疆鑫诺威公司。当儿子打电话把情况告诉杨有明后,杨有明说:“你就好好经营这20%的股权,转让款的事你不要管,我来处理。”

  很显然,杨有明是明目张胆地伸手索要贿赂,他和他的儿子谁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他的儿子后来也没有参与阿克陶星源矿业公司的具体经营,而是于20085月以800万元的价格将这20%的股权转让了。

  唐某是从事房地产和矿产开发生意的个体老板。唐某的房地产公司与自治区地勘局物探大队中天花园项目在热贴费上发生争议。杨有明代表自治区地勘局出面协调,问题很快得到圆满解决。唐某非常感激杨有明“手下留情”,两人从此打得火热。后来,唐某的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杨有明利用局长的权力,从自治区地勘局的账上借给唐某500万元。2004年至2007年,自治区地勘局与唐某共同组建了铁岭公司,合作开发了吉尔吉斯斯坦纳纶州杰提姆特大型铁矿项目,唐某将30%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利1000万元。

  20082月的一天,杨有明对唐某说:“我儿子毕业后想做生意,但没有资金,现在需要80万元,你能不能帮忙解决?”唐某爽快地答应了。第二天下午,杨有明的儿子将自己公司的账户告诉了唐某。唐某从江苏省吴江市一家纺织公司借了80万元,汇到了杨有明儿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20108月,杨有明得知有关部门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后,告诉唐某把80万元的事处理好,唐某满口答应。几天后,唐某安排杨有明的儿子到上海与吴江市的那家纺织公司草拟了一份虚假的棉纱收购协议,目的是掩盖唐某给杨有明80万元的事实。

  20083月,杨有明还向吉尔吉斯斯坦凯迪矿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张某称自己资金紧张,张某心知肚明,很快送给杨有明100万元。同年9月,杨有明以局长的身份,安排自治区地勘局下属一位地质工程师,参与张某所在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矿产勘探工作。张某的公司很快发展起来,张某不仅能拿到年薪70万元,还可以拿到公司的分红。

所谓的独立董事津贴其实就是给他送钱

  2005年下半年,在杨有明的关照下,青海省某煤业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矿业公司向自治区地勘局收购了吉尔吉斯斯坦杰提姆特大型铁矿项目25%的股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承认,公司只用了1300万元就收购了自治区地勘局持有的25%股权,如果没有杨有明的关照,公司不可能拿到股权。

  2007年,经杨有明协调,自治区地勘局下属的云龙公司帮助青海某煤业发展集团公司在新疆成立了西地中川公司,并顺利收购了温泉县哈尔达坂铅锌矿,随后又收购了阿克苏乌什县金磷矿业公司的磷钒矿。

  可以说,杨有明是青海省某煤业发展集团公司在新疆发展的“功臣”。为了感谢杨有明,青海某煤业发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提出,给杨有明50万元独立董事津贴,杨有明没有推辞,后予以收受。

  邱某后来在作证时说:“杨有明是自治区地勘局局长,直接给他送钱表示感谢,是不合适的,所以就想了这个办法,以独立董事津贴的名义给他送钱。”杨有明也承认,所谓的独立董事津贴,是为了掩人耳目,其实就是给他送钱。

  起诉书指控,2004年底到20073月,杨有明还收受阿勒泰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先后三次送的5万元现金及共计90万元的银行卡。杨有明还收受中色地科矿产勘查公司5万干股,几年后出手挣了107万元。

“我是一个法盲,我不懂法”

  今年2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杨有明贪污受贿案。杨有明最后陈述时说:“我是一个法盲,我不懂法。”

  办案检察官说,这是一个最低级的谎言,杨有明作为一个副厅级领导干部,经常要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单位普法教育和公务员法律考试,最起码贪污受贿是违法犯罪应该知道吧?很显然,杨有明是在为自己丑陋的行为找借口,只不过这个借口并不高明。

  杨有明还说:“其实,我一直是工程师,我直接从工程师一下子升为局长,我不懂管理,思想上也没有准备。”检察官分析说,不懂管理不是腐败的理由。业务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不懂管理可以在实践中锻炼,在锻炼中成熟。但杨有明当上自治区地勘局局长后,并没有注重管理知识的学习,更不注重政治学习、法律学习和道德修养,结果欲望膨胀,信念失守,产生了以权谋私的想法,把权钱交换当做定律。

  正如杨有明自己所说:“有了罪恶的思想意识,势必产生犯罪的结果。我之所以走到疯狂和自取灭亡的歧途,这一切都是随着自己的身份、地位的改变,理想信念动摇,法律意识淡薄,我手中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度的制约,导致思想上的腐朽和行为上的犯罪,辜负了党组织的培养,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也给国家和单位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杨有明对升官没有思想准备,但他通过努力工作、凭着过硬的业务能力,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自治区地勘局局长岗位。他声称自己不懂法,升官后以身试法,结果被绳之以法。他的教训是沉痛的,值得领导干部深思和引以为戒。

 

广东煤炭地质局原局长

涉嫌串标围标收受巨额贿赂被查

2012-06-01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反贪局近日查处了广东煤炭地质局原局长、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华森(正厅级)。

经查,吴华森在广东省内多个工程基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企业或包工头串标围标,并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该案也是广东检察机关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犯罪性质最典型、涉案人员级别最高、金额最大的典型案例之一。

根据广东省委部署,广东省检察院积极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成功打掉一批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

经初步查明,吴华森自担任广东煤炭地质局局长、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以来,在省内多个工程基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与其他建筑企业、包工头串标围标等手段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涉嫌构成受贿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吴华森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悉,吴华森案是广东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犯罪性质最典型、涉案人员级别最高、金额最大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查处,不仅打掉了一批多年经营的串标围标利益链,同时在建筑行业内也引起了强烈震动,既净化了市场经济环境,又打出了专项活动的声威,为“三打两建”专项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突出的推动作用。

资料显示,吴华森生于1950年,广东吴川人。毕业于河南焦作矿业学院,历任广东煤炭(田)地质局(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副经理、副局长、副总经理,并最终升任广东煤炭地质局局长(正厅级)、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年吴华森被评为“中国优秀企业家”。2008年被广东省授予“广东省改革开放

30年功勋企业家”称号,吴华森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吉林两名地质专家干私活设“小金库”私分123万元

2011-01-13  来源:新文化报

同在一个单位、同住一个小区,两名环境地质灾害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设小金库,4次将工作经费共计123.2万元人民币私分据为己有。近日,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二人提起公诉。

小金库账目都存在电脑里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吉林分站站长牛某今年50岁,家住吉林市丰满区;单位的高级工程师兼报账员李某今年57岁,是牛某同一个小区的邻居。

2008年春节前,李某告诉牛某,该单位2007年全年收入除了费用,余额大约36万元,除去费用,还剩下32万余元。二人商量后决定,将剩下的钱私分。牛某分得16.1万元,李某分得16.2万元。此后,二人又3次私分小金库的公款。

牛某后来交代,小金库中被二人私分的钱包括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收入及虚列支出骗取的工作经费,共计123.2万元。其中采取虚假工程、转存印刷费、转存钻探费、转存汽油费共骗取单位经费共计31.96万元。

而评估费收入主要是他和李某开辟市场,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现金不开发票,以及利用其他单位资质搞的市场创收。另外,还有一少部分是单位年底结账时虚开一部分工程发票,去总站平帐后套出来的。

整个小金库资金来源、去向、收支、余额的记录,李某全部记录在电脑中。

用单位的设备赚个人的钱

牛某交代,从2008年至2010年初,单位一直实行绩效工资。从2008年以来,职工年收入在4~6万元,最近几年递增,他的这项收入每年在6万元左右。吉林分站的绩效工资由他制定分配,李某每年的绩效工资大约在5万元。

  一开始没想往自己兜里揣,但是后来单位有结余,我俩就分了。牛某交代,从200971以后,他利用其他两家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用的是单位的车辆、电脑、照相机等设备,钱却进了个人腰包。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先生介绍,该单位是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全额地勘费拨款的事业单位,下设10个分站。吉林分站对外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我们拨付给分站的经费是有限的,不足部分允许分站自己做市场创收。先生表示,市场创收的这部分计划外经费,在扣除应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综合管理费后,允许根据其岗位责任大小发放。

 

 

 

 

 

地震专家贪污会议费2.5万元被查 曾参加汶川抗震

2011-02-19  记者穆奕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  杨某是一国有研究基地研究所所长,承办国有大型科研项目时,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便利,贪污会议费2.5万元。去年1127日,杨某因涉嫌贪污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记者获悉,曾在汶川地震中奋战52个昼夜的杨某在开庭受审表示,“每当年幼的孩子问我什么叫取保候审的时候,我都无地自容”。

20082月起,杨某被任命为某国有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所所长。同年12月,杨某所在的研究所承接了某大型国有科研项目,并由杨某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策划、实施,包括组织项目组的会议等工作。在会议组织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单位的会计罗某向他暗示,可以通过会议承办方的返现、办理消费卡的方式,为杨某个人谋取一些“辛苦费”。杨某一直认为,这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便接受了会计的提议。

在随后的一个月中,罗某分4次帮助杨某截留、贪污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

20097月,杨某在听说同案犯罗某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内心惶恐不安,便以清查内部小金库的名义向单位纪委上交了资金部分贪污所得,但隐瞒了其贪污的实际犯罪行为。同时杨某还串通证人郝某,要求郝某为其隐瞒其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的事。

但最终,检察官还是找到了杨某,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杨某主动交代了整个过程,并将赃款全部退给单位。随后,杨某被取保候审。

记者从检察官处获悉,杨某是我国矿产资源勘察、矿山监测、遥感工程等多个领域内的科研业务骨干,曾多次主持完成了多个国家重点工程的选址工作,在汶川抗震抢险工作期间,杨某曾组织国内7家单位,62名专家,经过52个昼夜的奋战,完成了汶川地震灾区62个县市的次生地质遥感应急调查工作,基本查明了地震灾区的地震灾害分布情况,为前方应急抢险提供了基础数据,其撰写的论文被国家级行业核心刊物录用,其主持的项目多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科研项目。

 

 

 

 

河北原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副大队长受贿被诉

2011-06-16  来源:检察日报   通讯员王志凯

615925分许,“刘焕华涉嫌受贿罪,王国平、杨文学涉嫌行贿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彩霞、检察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焕华任河北隧道公司岩土工程处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0081月,砂石料供应商杨文学为感谢刘焕华让自己向河北隧道公司岩土工程处供应砂石料,向刘焕华银行卡转入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同年7月份,刘焕华以买房需要钱为名,向杨文学索取好处费,杨文学向刘焕华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万元。20097月份,王国平为感谢刘焕华将工程分包给自己,将结算的30万元工程款作为好处费送给刘焕华,20097月份,刘焕华将此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20099月份,王国平为再次感谢刘焕华在分包工程上对自己的帮助,将结算的20万元工程款作为好处费送给刘焕华,刘焕华又将此款交给其妻子,后将以上两笔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住宅。20103月份,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干部面临调整,王国平希望刘焕华当上副大队长,以便将来分包更多工程,送给刘焕华人民币40万元,刘焕华全部收下。

对于被指控的涉案事实,三名被告人表示没有异议。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手段,真实、客观再现了被告人犯罪的过程与细节,经过多轮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王国平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申请法庭恢复调查程序,审判长同意后,公诉人又出具了多份证明王国平行贿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后又经过多轮辩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庭采纳了控方意见。

公诉人在法庭教育中指出: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手中越是有权,越要警钟长鸣,越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正确的理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不能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希望以此案为戒,警示大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三名被告人当庭鞠躬感谢检察官,表示认罪伏法。

 

 

 

 

勘探队俩科长贪污公款800万被公诉

2011-10-2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佳)

北京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审计科原科长刘国斌和副科长周和生,因涉嫌贪污公款800万,挪用公款200万元,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

    据检方指控,199834月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勘探队账户内的300万元转出,用于购买国债,此后两人将该笔资金分别转至他们私设的账户内;199811月间,两人将该勘探队两账户内的170万元转出,随后又将该勘探队账户内的60万元转至个人名下;200012月间,两人又将该勘探队的300万元转至两人的私设账户内。

    此外,刘国斌还被控,在19985月间,个人擅自将北京矿务局地质勘探队的公款转至其朋友魏某控制的股票账户内,供魏某个人使用。

    上午10时刘国斌与周和生被带进法庭。刘国斌认可全部指控。他表示,单位属于半事业单位的性质,1998国家开始缩减事业单位的拨款于是刘国斌与周和生瞒着单位,私下在银行开设小金库。刘国斌说,公款并没有落到自己的腰包,他只是以单位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在平账之后将公款隐藏了起来这些钱是为单位隐藏以备日后的不时之需。 

 

小官大贪背后的真问题

2011-10-26  来源:新京报

涉嫌将逾千万的公款转入私设账户,北京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原正副科长二被告人昨天被控利用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1300万余元的贪污罪和挪用罪,在法院受审。. Y. s' S% C( ]( A

一个小小的国企正副科长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竟然贪污挪用一千三百多万元,可见国企太有才了,从二人犯罪的事实来看他们通过私设小金库,开设私人账户实施犯罪。如今,二被告却又喊冤声称自己是为他人背黑锅,其中十个账户有八个是单位领导的账户,他们成了替罪羊。但是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检方并没有找到与领导有关的证据,所以也就没有追究领导们的责任。

7 k- w2 B- P+ c不知二位被告究竟是不是替罪羊,单位领导对自己的个人账户究竟是一概不知,还是佯装不知,或者揣着聪明装糊涂,但无论是真不知或是假不知,单位领导都脱不了干系,单位的正副科长私设小金库,一千多万的国家钱财被转移到私人账户上,单位领导一点不知也说不过去,难道单位领导对财务账目一点也不过问,每个单位都有严格的财务制度,财务账目一清二楚。收入与支出都有明细账,要经过严格的领导审批手续,没有经过领导的审批资金是不可以随意进入私人账户的。

如果正副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从中作弊,贪污挪用公款,为何不是私设其他个人账户而是私设单位领导账户呢?领导的账户如果没有领导的签字,账户里的钱是不可能随便拿出来的。如果确确实实领导私人账户是无辜被私设,那么也足见这个单位财务管理又是何等混乱的一笔糊涂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形成虚设,领导的审批把关如同稻草人,那么单位领导不应负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吗?一千多万不是个小数目,领导一概不知这于情于理都说不清,二位犯罪嫌疑人贪污挪用公款手段这么精明,为何却在私设账户如此犯糊涂?这就在犯罪推理上也是不可能的。

没有证据证明单位领导犯罪事实,但也不证明领导账户领导一概不知的清白,最起码单位领导失职渎职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应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失职渎职的责任和领导审批把关不严的违纪责任。 1

 

 

 

 

 

编造名目套取公款8万元 勘察队长以贪污罪获刑

2010-6-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谋取钱财,某地质勘察队队长编造名目违规套取公款。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队长有期徒刑5年。

今年47岁的刘某自1999年始担任天津市地质勘察院下属单位某勘察队队长,负责该队全面工作,该队的人事及财务均由勘察院监督管理,刘某负责该队生产经营和队内人员安排。20082月底至3月初,刘某在勘察院领导及财务科不知晓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违规指使该队核算员,以领取其2007年度年终奖金为名,领出支票9张,共计开出金额8万元,打入其个人的银行卡中,并以材料费、油费等票据应付院财务科,虚报平账,之后将该款自己消费使用。

2008611,勘察院经考核核定后,将刘某2007年的年终奖奖金5.9万余元(税后)统一由财务科打入其工资卡中。刘某仍未向单位讲明其违法套取单位现金一事,亦未及时将套取的款项退回。此后,勘察院财务科根据银行风险提示核查账目,刘某于2008912主动将1.5万余元退交到队里,并由该队核算员将该款上账。勘察院纪检部门在随后对刘某个人及其所负责管理的账目进行审计中,查出刘某套取公款的事实,并就已掌握的事实、证据对刘某调查谈话,刘某未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后经单位纪检部门多次教育,至2009年初,刘某如实向单位纪检部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倒出公款8万元占为己有的事实,并于同年41日向单位退交现金8万元,于当月27日交纳罚金5万元,勘察院遂对其作出了相

应处罚。200964,检察机关根据举报材料对刘某立案侦查,并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将刘某抓获归案。

 

 

 

浙江丽水原国土勘绘规划院院长贪污受贿获刑

2009-1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丽水1127(记者袁爽)  今天,原浙江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院长郑宏峰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郑宏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据悉,该案是丽水目前涉案数额最高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郑宏峰在担任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签订虚假租车协议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225万余元;同时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郑宏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入干股、借款为名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为其谋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宏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225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是自首,对其贪污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财产40万元。被告人郑宏峰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地质调查院被指收钱出具虚假灾害报告

2009-07-22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08-03  新华网  记者王立彬

中广网北京722报道  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有工作人员与开山挖泥的人员勾结,对那些根本没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山林,编造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每次收费数万元不等。

有了这份地质调查报告单,一些需要开山挖泥的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开山挖泥取土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说,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建议采取挖土取土卸除危险载荷是调查报告建议处理措施之一,但与挖土取土的行政许可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调查报告的处理措施须经当地政府认可后,方可作为许可挖土取土的依据。

当地媒体接到投诉,说广州市地质调查院两名工作人员与开山挖泥的人员勾结,对那些根本没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山林,编造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每次收费数万元不等。于是,记者就与广州市地质调查院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将他们带到一个山林葱绿的山坡前进行勘探调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收了25000元钱,并开具了一份虚构的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很重视此事,因为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是他们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广州市纪委派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随即展开调查,目前两名涉案人已停职并被采取约束措施。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称办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过程是发生地质灾害后由当地政府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承办部门是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广州市地质调查院第一时间已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判断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措施,并向地方政府出具《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单》。建议和指导地方政府按

照组织实施抢险治理,不是个人来办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坚决查处地质灾害防治中腐败行为

新华网  2009-08-03   记者王立彬

  针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个别人员收受地质灾害点应急调查报告单费用事件,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行政监督,坚决杜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腐败行为。

    记者3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时效性,广州市地质调查院2006年拟定了两种三联单式表格,并加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以便工作人员现场填写或及时派发给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调查单和通知书不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今年713日,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工作人员罗锦华、黄健民借处置地质灾害之机,假借单位名义私自填写《地质灾害点应急报告单》,收取人民币25万元。

    据悉,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土资源部立即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速查报。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直接分管副院长孙光芒予以免职并接受调查,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院长黄光华予以停职并接受调查。广州市组成工作组进驻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对其进行全面清查整顿。目前,涉案人员被停职审查,涉嫌受贿、渎职的3人正接受检察机关调查。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和完善管理,杜绝腐败滋生环节,加强防腐倡廉建设,国土资源部责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督促广州市局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此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

 

 

虚开发票贪污4万余元  正科级干部被判刑三年

2009-09-25  记者卢冬雪 来源:阳光报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工程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骗取公款为己有,原陕西省核工业局地质勘查集团公司二一四大队矿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余某

日前被判刑。

日前,记者从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了解到,现年40岁,家住城固县西环二路的余某系原陕西省核工业局地质勘查集团公司二一四大队矿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属正科级干部,2008年二一四大队与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地质项目勘查合同,合同约定由二一四大队完成陕西省宁陕县旬阳坝、十里庙地区钼多金属矿普查工作,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支付80余万元给二一四大队,其中的样品检测费用由二一四大队承担。而负责检测业务的是陕西地勘局汉中地质大队实验室,12月,在结算检测费用时,余某要求实验室开发票时虚增检测费用44000元,2009年清算费用时,余某将虚开的44000元就归为己有。案发后,余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于20096月对余某因犯贪污罪提起公诉。采访中,记者从汉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余某犯贪污罪,但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目前已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招标科负责人变相受贿获缓刑

2009-11-06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王丽娜

本报讯,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科原负责人高某,在受理招标投标业务中,为一家公司提供帮助,以让丈夫从行贿单位白领2年工资的形式,收取4万贿赂款。昨天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今年56岁的高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54月间至20072月间,高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在受理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招标投标业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提供帮助,收取该公司总经理芦某给予的贿赂款4万余元。

据芦某说,她和高某10年前相识,2005年初,她公司取得了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代理招标业务中,需要向高某担任负责人的招投标管理科审查备案。为了尽快通过审核,并从高某处获得一些信息,便于拓展业务,她给了高某一笔好处费,具体方式是让高某的丈夫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不用实际提供劳动,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的工资,打入一张银行卡,大约持续了2年。

 经有人举报,高某案发。存有4万余元的银行卡被追缴没收,据高某的丈夫说,银行卡他从来没使用过。法院鉴于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河南油田勘探局一科长利用工程招标受贿获刑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08-07 作者: 吴红军 韩中才

身为国有公司主管基建科长的王林,在单位工程建设中,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取他人现金和礼品。87,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

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林在担任国有企业河南油田勘探局基建处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单位门面房建设、钻采油井大修、油田宾馆外墙装修、停车场维修、小区住宅楼建设等工程的招标、竞标、中标、验收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并于2001年至20067月先后14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2万元及手机两部,共计26100元。案发后全部退给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一地质队原队长受贿280多万元被判14

2007-06-07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7电(记者周立民)随着矿产资源的大幅升值,个别心术不正、握有实权的公务人员也趁机伸出黑手。安徽省地质矿产勘察局三二二地质队原队长吴宜明借探矿权转让等手段,索贿受贿280多万元,日前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吴宜明曾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察局三二二地质队队长,兼任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总经理,今年元月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吴宜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业务单位和下属单位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2.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12月,吴宜明伙同亲家母朱远英,利用和安徽长江钢铁公司商谈探矿权转让之机,向这家公司索贿200万元。

马鞍山市中院认为,吴宜明、朱远英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吴宜明有期徒刑14年、判处朱远英有期徒刑7年。

 

 

 

 

 

 

 

匿名电话牵出地质队窝案

2007-09-18  来源:重庆时报  记者胡晓

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都由一个匿名举报电话牵出。昨日,市检察院首次公开了3年来查处北碚某地质队窝案的详情,这起窝案仅涉及北碚本地的就有12起,包括刚判决的地质队一科长李光平受贿案。

科长饭局上索好手机

李光平原是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8水文地质队(下简称208地质队)经济管理科科长。地质队下属有地质调查所、地质勘查院等单位,经济管理科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的报账,科长李光平具有调度资金、费用报销管理等职权,自然就成了下属单位眼中的财神爷,纷纷给钱给物孝敬

20014月,李光平在与原地质调查所所长李征南等人吃饭时,半开玩笑地说:你给我买部好一点的手机噻!饭后,李光平自己买了一部5500元的手机,李征南次日便把5500元送给了李光平,希望李多多支持,李答应了。

受贿7万元财物被判3

2002年到2004年,李光平以这种明示加暗示的方式从原地质勘查院院长刘大刚处索得摄像机、数码相机等。这几年来,他还收受刘大刚等人的过节费数万元。受贿财物共价值70100元。地质队窝案事发后,李光平主动向单位坦白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光平明知下级单位送钱是为了让自己在审核账目时高抬贵手,而且对一些虚报行为也确实有开绿灯,因此已构成受贿罪。近日,李光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刑3年,缓刑4年,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所得全部赃款。

窝案涉及10多个区县

据介绍,李光平案是地质队窝案中审结最近的一起,而这一连串的案子都源于三年前的一个匿名电话。

20041月的一天,北碚区检察院职侦局接到匿名电话称:我市某区县国土局一领导在与208地质队兼勘查院院长业务来往中,贪污50万元回扣。

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地质队在我市一些地质评估中有大量返回款支出,涉及国土局等数名机关单位相关负责人,涉及主城及周边区县等10多个区县!

随后,市检察院成立地质队专案组,由市检察院统一协调指挥、全市联动。截至目前,全市检察系统查出辖区内国土地质领域涉嫌职务犯罪案60件,涉案金额逾千万。其中包括奉节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黄万岭受贿被判刑11年半等。

 

 

 

 

李和泰、黄伟昌、杨惠江涉嫌贪污案

2004-02-04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刘德安

原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测绘院院长李和泰,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保山市隆阳区国土资源局承揽某业务过程中于122开据了一张收取隆阳区国土资源局测绘工程款113万元的发票,采取大头小尾的手段,在发票存根联上仅开13万元,从中隐瞒10万元的收入,据为己有。该院会计杨惠江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院长李和泰、副院长黄伟昌,于20021218由黄伟昌到大理市地税局虚开了一张支付省测绘中心测量工程款6万元的发票,在纳税2880元后,用该发票虚报支出,套取公款5712万元,并于去年31日合谋进行私分,李和泰分得2万元、黄伟昌和杨惠江各分得18560元。李和泰、黄伟昌、杨惠江的行为均已涉嫌贪污,本案由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温州市

温州查处一起工程招投标腐败案

2011-04-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原处长胡春星因涉嫌受贿百万,前不久被浙江省泰顺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温州菜篮子腐败窝串案中首个被起诉的人员。

  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原处长胡春星因涉嫌受贿百万,前不久被浙江省泰顺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温州菜篮子腐败窝串案中首个被起诉的人员。

据起诉书指控,20073月至20106月,胡春星在担任国有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派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为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给胡春星钱财共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

检察机关认为,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州“菜篮子”16人腐败窝案宣判 应国权被判死缓

2012-05-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522(赵小燕 董忠波 杜筱碧)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上午9时半,被告人应国权等16人依次被带入温州中院大法庭。

  因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复杂,判决书长达131页,审判长宣读宣判词用了90多分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并以发展公司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25亩,价值11578.8万元。

  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仅侵吞原属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

  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8月至201011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以及戴某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1998年至200712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为了多发工资、奖金,通过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的方式,骗取工资数额共计11577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集团公司高管领导层和中层干部,小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职工。

  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现金共计25万元,并承诺在娄桥水产市场股份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国权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骗取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国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给予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各被告人身份及刑期:

  1、被告人应国权,浙江省温州市人,1954年出生,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郭洪远,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人陈国凯,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4、被告人白方中,原系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5、何永莲,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卓宁初,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7、被告人丁容海,原系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8、被告人胡永林,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9、被告人季绍坤,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10、被告人王璋,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处处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

  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11、被告人宋宏峰,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12、被告人黄奇丽,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3、被告人董克凡,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4、被告人应飞杭,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胡秀民,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6、被告人陈锵涛,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全国查处3305件工程建设领域

招投标环节违纪违法案件

2012—04—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27(记者周英峰)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7日介绍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23月底,全国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1766件,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3305件,占15.2%

  据介绍,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的典型案件。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腐败案件仍然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业主单位或中介机构把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的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或定标办法;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有的投标人之间采取投标联盟有偿陪标轮流坐庄等方式串通投标,有的挂靠多家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围标串标。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突破一批招标投标环节的违纪违法案件。

 

 

 

 

 

上半年温州查处1945件违纪违法案件 开除党籍1084

2012-07-28 钱江晚报

726,温州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16月,当地共立案查处

 

 

违纪违法案件1945件,其中,涉及县()级领导干部3人,开除党籍1084人,开

除公职16人。

    其中,一些案件广受关注,包括原泰顺县人大主任钱庆法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市广电系统腐败串案以及龙湾区房管系统违纪案件等。

    案件查办方面详细数据是:今年16月,温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541件次,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945件,涉及县()级领导干部3人,乡()级干部36人;结案1474件,其中开除党籍1084人,开除公职16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49人。

    温州市纪委相关人员称,这些数据也说明,近几年温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一直都挺大的。

   

 

 

温州市2008年十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之一-----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串标案

串标抬高标底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通过串标抬高标底,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我市查处了一起系列性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串通投标案件。

2006年以来,浙江大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任、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王成钢等人在一系列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轮流坐庄操纵串标,先后承接了温州市南塘街改造工程D地块工程监理项目、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等13个项目。通过串标抬高了标底,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该案涉及串标企业30多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同时查处了招标要害环节工作人员共10名,包括行政监管部门干部、业主单位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人员。

 

省地勘系统

 

浙江省地勘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正副主任涉嫌贪污被起诉

2012-06-04   作者陈静 新闻来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日报》2012-06-14《政治纵深?倡廉》栏目

   浙江检察网宁波64讯 今天,浙江省地勘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主任龚国乾、副主任陈莱莱二人因涉嫌共同贪污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龚国乾、陈莱莱利用全面负责该中心日常管理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单位小金库内公款并占为己有,合计人民币32920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龚国乾实际分得人民币134000元,犯罪嫌疑人陈莱莱实际分得人民币107300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龚国乾和陈莱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逐向法院提起公诉。

 

 

 

 

沉痛的教训 深刻的警示

­­    ---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林受贿案

这是我省地勘系统第一个因经济犯罪而被处以有期徒刑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200319,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林因犯受贿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程林,男,1957715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197510月参加地质工作,1991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浙江省第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2002829日程林因涉嫌受贿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6被依法逮捕,200319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杭州市检察院机关查实,程林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是:从1993年至2001年之间,在担任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地矿上海公司总经理、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期间,先后六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挂靠、转包、交纳管理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根据程林犯罪的事实,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已分别作出开除程林党籍和公职的决定。

程林从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正处级领导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是:他背弃了理念和信念,政治上蜕化变质,把党组织赋予的权利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私欲膨胀。从程林的案件中,我们应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警示之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翻开程林的成长史,可以说是“一帆风顺”,在党组织的培养和个人的努力下,他从一名普通的钻工,一步一个台阶,33岁便走上了队(处)级领导岗位,也是当时地勘系统有培养前途,最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之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位的升迁,程林放松了自身的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宗旨观念开始淡薄,政治上逐渐蜕化变质,他把职务的提升看作是“权钱”交易和满足私欲的资本,多次收受贿赂。程林受贿案警示我们,理想的动摇是致命的动摇。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面前,能否始终如一,初衷不改,这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考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对于每一个干部和党员来说,都是首要的问题,要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警示之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立党为公,正确行使好权力、用好权力。共产党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被私有化、商品化,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家庭或小团体私利的资本。程林由于没有摆正权力与金钱的关系,被一些心术不正的个体户利用,权利观念完全被扭曲。先后六次收受贿赂,为个体户工程挂靠、转包等提供方便,捞取不义之财,终因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而败露,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无论在什么环境下工作,都必须一要干净、二要干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勤勤恳恳地为地勘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

警示之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经得起市场经济的考验,做到廉洁自律。地勘单位在走向市场、拓展经营领域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经历了风风雨雨的考验,积累了拓展市场的丰富经验,为地勘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培育、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事情随时会发生,程林受贿案就是地勘系统比较典型的例子。个体户看中的是程林手中的“权势”,而程林则看中个体户的“金钱”,相互称兄道弟,心照不宣,其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程林的教训警示我们,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谨慎交友,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千万不能陷入庸俗的关系而丧失原则和立场,否则最终只能断送前程。

警示之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在地勘单位拓展市场的过程中,许多党员领导干部与外界各方面人员打交道多,参与社会活动多,对外应酬多,如果不增强接受管理、监督的意识,自我放纵,听不进劝告,难免会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身败名裂。程林的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他放纵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自我感觉良好,逃避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程林的经济问题,山水建设公司职工早有议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地勘局纪委反映,省地勘局领导也专门找他谈话予以提醒,希望他如有经济问题尽快向组织上说清楚,争取主动。但这时候的程林已经听不进组织上的忠告,仍抱侥幸心理,竭力隐瞒事实,把组织上的提醒当作耳边风,我行我素,直至“东窗事发”,后悔莫及。程林受贿案再次警示我们,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提高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要深刻认识到,党组织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决不是和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而是爱护、保护、挽救干部,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因此,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遵守党章的规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一定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讲党性、讲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一定要带头遵纪守法,绝不能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一定要经常按照党章和党内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程林受贿案的沉痛教训告诫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的沉沦,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失于己,从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坠入犯罪的深渊;二失于家,由于本人的糊涂,导致家庭幸福的破灭,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三失于党组织,辜负了党组织的多年培养和教育,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单位的声誉,在经济上给单位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四失于职工和群众,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工心目中的形象。痛定思痛,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程林的案件中汲取教训,慎独、慎微、慎友,做一名忠诚于党的事业,经得起考验的共产党员

 

 

多行不义必自毙

­­           ---原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副队长宋良军受贿案

宋良军,男,19629月出生,汉族,浙江嵊州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78年参加工作,在浙江省地矿厅下属龙游探矿机械厂担任保卫工作;1989年调任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担任保卫干事;19975月担任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下属的爆破工程处经理职务,2000年开始兼任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副大队长(副处级),兼任第三地矿工程公司经理和爆破工程处经理职务;2003616因受贿嫌疑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2003826因受贿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宋良军在担任爆破工程公司经理和第三地矿工程公司经理职务期间,自19997月开始受贿,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收受他人贿赂分三个阶段:

19997月第一次收受工程承包人汪某某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爆破工程处从工程承包人汪某某处承接了新狮乡土石方爆破工程业务,在施工过程中,汪某某为感谢宋良军在爆破价格上给予的优惠,分两次送给宋良军人民币计2万元。

20009月,金华钟氏工程有限公司钟某从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承包了武义温泉隧道工程洞内出渣工程,在签协议前,宋良军单独把钟某叫到办公室,表示原先测算出的承包价格偏高,要求降低价格,钟某听后要求价格不变,并答应给宋良军个人好处费6万元,允诺在收到工程款后支付,2000年底、20015月及20019月,钟某分三次将人民币6万元送给了宋良军。

200211月,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爆破工程处(此后爆破工程处归属第三地矿工程公司管辖)从工程承包人陈某处承接了新狮工业园区土石方爆破工程业务,为了感谢宋良军在爆破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陈某送给宋良军人民币2万元。

综上所述,宋良军在担任爆破工程处经理、第三地矿工程公司经理及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0万元。

在探究宋良军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该大队纪委的同志先后走访了原爆破工程处、第三地矿工程公司及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的有关干部职工,就宋良军在履职期间的表现作了了解。在宋良军收押期间,纪委的同志还前往探视过,并就其所犯受贿罪的原因,听取了他的陈述。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种原因:一是从事经营工作之后,日常的政治理论、党纪法规知识的学习几乎没有,就是组织上安排的学习也总是推托经营工作忙而请假缺席,自觉学习就更谈不上了;二是对受贿罪没有正确认识,其本人认为,只要一次性收受数量不大,就够不上犯罪,从一些媒体中只知道收受几十万、几百万以上的会被判刑,属于犯罪。而一次收几万算不了什么,再加上平时也不太参加单位组织的党纪政纪和法规知识学习,对受贿行为的量纪量刑就没有正确的概念;三是作为经营单位一把手,分包工程一人说了算,也没有干部职工和组织监督,一年下来只要完成大队下达的经济指标,剩余的事情大队也不插手管,久而久之也就自我放任了,工程想分包给谁做就给谁做,干部职工有想法也没办法;四是日常结交的“朋友”大多是社会上的个体工程承包人,与这些人结交所学到的是唯财是命哲学,他们会利用你手中的权力施以小利而获取大利,他们懂得,只要你有一次贪其小利,就会成为长期获利可利用的对象,最终使你不能自拔;五是拜金主义思想膨胀,作为部门经理,工资收入应该比一般干部职工要高,年度完成经济指标后,还有奖金收入,跟大队的其他干部职工比应该满足了。但他一跟社会上结交的“朋友”比,人家有洋房别墅、有私家车、时常出入于高消费娱乐场所,花钱如水,心里就不平衡了,自然而然就萌发拜金主义思想,不惜舍去集体的大利益而从中获取个人的小利益。

从宋良军走上受贿犯罪的轨迹看,在担任爆破工程处经理的起初两年,都是中规中矩,认真履行职责,从爆破工程处的创始,到领导该工程处年获利几十万元,曾经有过辉煌,为大队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也得到了干部职工的认可,几年后被提升为副大队长,这是组织对其所作成绩的肯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习的放松,世界观的转变,干部职工的认可、单位组织的信任和表彰已不是他的个人追求了。物质金钱成为他人生的追求,特别是在他被提升为副大队长之后,还没有丝毫收敛。作为一名队级党员领导干部,他的犯罪,在全队干部职工中产生了不小的震撼。受党的教育培养多年,会是如此蜕化变质,会是如此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会为这点金钱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宋良军的受贿犯罪,也给我们的党员干部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我们的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有多大的光环,无论创造了多少业绩,始终要牢记党的宗旨,不能放松政治理论、党纪法规的学习,不能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不能乱交“朋友”,不能放松自律,不能放弃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洁身自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光辉形象,切实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并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败思想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工作、事业上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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