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4-02-2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35种渎职和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的立案标准。其中,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步、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的,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密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摘自《浙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手册》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 电话:0577-88419407 传真:0577-88412083 网址:www.zjshiyidui.cn 电子邮箱:zjshiyidui@163.com 邮编:325006版权所有: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备案号: 浙ICP备16006943号 CopyRight© 2018 11th Geology Team Of Zhejia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