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4-08-08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岗位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规范职工继续教育,根据国家、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队发展需要,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继续教育要贯彻“立足岗位、突出专业、按需培训、择优培养”的原则,以单位发展和学以致用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在职自学、外出培训,边干边学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继续学习与岗位专业相结合,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的效果,不断提高全队职工的专业岗位技能和科技文化素质。具体为:
(一)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岗位自学、岗位成才;
(二)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形式的技术业务学习和培训;
(三)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
(四)从严控制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学习。
第三条 严格执行继续教育申请、审批、学习、验证、资助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我队在岗职工的在职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学
位教育以及各类执业资格考试三种形式。
(一)学历、学位教育
1、国家统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双证);
2、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
3、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4、申请中升专、专升本学历教育。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单位组织的各类局、队、外办学习培训;
2、各类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
(三)各类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建造师、测绘师、地质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继续教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申请继续教育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技术方向和岗位相符合。
(三)申请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及硕士、博士进修班,还须符合:
1、在队工作满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
2、各生产单位、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以及后备干部。
(四)在队工作满一年且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申请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学历、学位及研修班教育
(一)申请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本人填写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大队劳人科登记备案。
(二)申请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及硕士、博士进修班教育:本人填写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大队劳人科,并经大队有关会议研究。
第八条 申请各类培训
(一)外送培训:各生产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导(或队长)同意后报劳人科备案。
(二)队办培训:大队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举办队内培训,各生产单位和部门要选派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并将参加人员报劳人科备案。
(三)特殊性培训
1、资质培训:经营办负责安排因资质建设维护需要参加的培训,并将有关文件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劳人科备案。
2、安全生产培训:安卫科负责安排因安全生产需要参加的各类培训。并将有关文件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劳人科备案。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大队财务科按各生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经费,由劳人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上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教育经费使用范围
(一)大队举办培训班(讲座)的办公费、资料费、实习费、教师讲课费和教师的交通住宿费;
(二)教学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费用;
(三)参加外培的各类培训费、资料费、实习费;
(四)学历、学位教育资助费;
(五)执业资格考试奖励费。
第六章 学费资助及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大队对职工在岗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费资助、报销制度。
(一)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实行学费资助制度
1、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1)通过自学考试、函授等途径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给予资助5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给予资助3000元;
(2)通过自学考试、函授等途径取得专科学历的,给予资助2000元。
2、参加硕士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统招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双证),大队给予资助学费1.5万元;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大队给予资助学费1万元。
3、参加博士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统招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双证),大队给予资助学费3万元。申请人须积极向市政府申请资助,如市政府资助额度低于大队资助额度,大队给予补足,如市政府资助额度高于大队资助额度,高出部分奖励给申请人。
(2)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位班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大队给予资助学费2万元。
(二) 职工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实行学费报销制度
1、参加外送(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培训,培训结束后,
申请人凭结业证书和发票到劳人科登记签字后据实报销。
2、因资质建设、维护需要参加的各类培训,申请人凭经营办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申请单和发票到劳人科登记后据实报销。
3、因安全生产需要参加的各类培训,申请人凭安卫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申请单和发票到劳人科登记后据实报销,费用在安措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资助需凭票审核,如实际费用低于资助费用,按实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大队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资助奖励政策按照《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队领导批准、劳人科审核进行的继续教育,属个人行为,大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给予学费资助和报销。
第十六条 未提取教育经费上缴大队的单位,其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由所在单位审批,费用由所在单位开支。但需将继续教育人员和费用情况一年两次报大队劳人科备案。
第七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七条 由大队资助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脱产6个月以上学习的职工,学习前必须与劳人科签订《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继续教育培养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取得学历、学位后服务年限规定:专科学历2年,本科学历3年,本科学位(双证)5年,硕士研究生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6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双证)8年,博士研究生学位9年,博士研究生学历(双证)10年。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脱产6个月及以上的非学历、学位教育服务年限规定:脱产6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的,学习完成后服务年限为3年;脱产1年及以上2年以下的,学业完成后服务年限为5年;脱产2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学业完成后服务年限为8年。
第二十条 未满服务年限要求调离本单位或辞职的,在扣除已服务年限的平均费用(总费用除以服务年限)后,应返还剩余费用(包括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奖金)以及承担给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如不偿还或偿付金额不足,单位有权不同意调离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二十一条 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培养规定学业的职工,应返还单位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不能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培养规定学业的职工,其因延迟所增的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安排职工继续教育培养,处理好工学矛盾。如学习期间出现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大队将终止其继续教育培养,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大队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脱产1个月及以上者,学习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奖金按各单位的基本奖发放。职工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奖金停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完成学历、学位培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劳人科报到、验证、入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大队举办的培训班,具体按《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出培训差旅费报销按《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队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浙十一地发〔2009〕38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队劳人科负责解释。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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