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热点

每月热点
每月热点
分享到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2011-06-01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 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 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资料分类
 
 资料汇交细目
 
 

 
 指标
 单位
 汇交范围
 备注
 
水利与渔业
 水利工程(水库)
 库容量
 亿立方米
 ≥0.1
 
 
灌溉工程
 受益面积
 万亩
 ≥5
 
 
标准海塘、江堤
 保护耕地
 万亩
 ≥100
 
 
水产冷库
 储藏能力
 吨
 ≥5000
 
 
渔业港口
 
 
 大中型
 
 
交通
 铁路
 
 
 铁路干线
 
 
铁路隧道
 长度
 米
 ≥1000
 
 
铁路桥梁
 长度
 米
 ≥1000
 
 
火车站
 等级
 级
 三级以上
 
 
公路
 等级
 级
 一级以上
 
 
港口、码头
 
 
 大中型
 
 
独立公路大桥
 长度
 米
 ≥1000
 
 
独立公路立交桥
 型式
 
 互通式
 
 
公路隧道
 长度
 米
 ≥1000
 
 
飞机场
 飞行区指标
 
 4C 及以上
 
 
内河通航建筑
 通航吨级
 吨
 ≥300
 
 
通信
 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
 
 
 县(市、区)级以上
 
 
通信工程
 电缆长度
 公里
 ≥500
 
 
电力
 核电站
 
 
 所有
 
 
抽水蓄能电站
 
 
 所有
 
 
水电站
 装机容量
 万千瓦
 ≥5
 
 
火电站
 单机容量
 万千瓦
 ≥5
 
 
输变电工程
 电压
 万伏
 ≥22
 
 
工业
 钢铁厂
 年产量
 万吨
 ≥100
 
 
石油化工厂
 年加工原油
 万吨
 ≥50
 
 
水泥厂
 年产量
 万吨
 ≥100
 
 
氟化工厂
 年产单体
 万吨
 ≥4
 
 
其他工业企业
 占地面积
 亩
 ≥200
 非城区50 亩以上
 
输油、气管线
 长度
 公里
 ≥120
 
 
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
 
 
 大中型
 
 
教科文卫
 (独立)学校
 在校人数
 人
 ≥3000
 
 
高教园区
 占地面积
 亩
 ≥200
 
 
体育场(馆)
 座位
 座
 ≥2000
 
 
影剧院
 座位
 座
 ≥1200
 
 
会展中心
 
 
 大型
 
 
医院、疗养院
 床位
 张
 ≥500
 
 
城市建设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
 长度
 公里
 ≥3
 
 
隧道
 长度
 米
 ≥250
 
 
桥梁(含立交、高架)
 长度
 米
 ≥100
 
 
地下铁道
 
 
 所有
 
 
城市防洪工程
 保护人口
 万人
 ≥20
 
 
城市引、供水工程
 日供水
 万吨
 ≥5
 
 
水厂
 日供水
 万方
 ≥5
 
 
燃气厂
 日供气
 万方
 ≥30
 
 
城市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污水
 万方
 ≥5
 
 
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
 占地面积
 亩
 ≥200
 
 
城市垃圾处理场
 容积
 万方
 ≥500
 
 
人防
 掘开式工程
 底层面积
 平方米
 ≥3000
 
 
坑地道工程
 长度
 米
 ≥1500
 
 
其它
 粮食中转库及储库
 库容
 亿斤
 ≥1.5
 
 
油库
 库容
 万方
 ≥5
 
 
冷库
 储藏能力
 万吨
 ≥1
 
 
火药库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
 
 
 省级以上
 
 
一般建筑
 楼层数
 层
 ≥20
 
 
高耸构筑物
 高度
 米
 ≥100
 
 
高边坡工程
 高度
 米
 ≥100
 
 
矿山(甲类)
 年产矿石
 万吨
 ≥10
 乙类矿山≥100
 
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项目
 
 
新建村庄
 人口
 人
 ≥1000
 
 
      

附件3:

浙江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七、地质科研等其他地质资料

  实际材料图、重要的原始测试、分析数据、样品位置的空间数据汇总表。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8-12-29 15:11:16

版权所有: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备案号: 浙ICP备16006943号 CopyRight© 2018 11th Geology Team Of Zhejia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30402000285号